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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美遠程工作之員工 須注意是否構成雇主之在美營業代理人

中央社/ 2020.12.25 12:2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1225 12:27:35)隨著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峻,各國紛紛實施旅遊限制及航班數量銳減下,許多員工被迫停留在外國,進行遠程工作。若企業有員工因為疫情而滯留美國遠程工作,須注意是否會造成雇主被美國國稅局視為在美國有營業代理人,一旦被視為在美有營業代理人與營業活動,外國企業須就美國來源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21%),亦可能有分公司盈餘匯回稅 (30%) 與州稅繳納義務。

若員工已構成企業之營業代理人,且在美有營業活動之外國企業未及時申報相關所得稅表,可能會面臨高達未繳稅額 47.5% 的滯納金,未繳納稅額與滯納金均會加計利息,且企業之成本費用皆無法扣除,未申報所得稅之案件亦無核課期間限制。須注意的是,疫情下非美籍的滯美遠程工作的員工,亦有可能由於雇主被視為在美有營業代理人,而被認定為美國稅務居民,進而須對滯美工作期間之所得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

2020年4月21日,美國國稅局發布RP 2020-20,給予因為疫情滯美工作者自4月1日起60天的寬限期,寬限期內,這些遠程工作的員工因為疫情而在美國滯留工作的行為,將不會使其雇主被視為在美國有營業活動或營業代理人。但此寬限期到6月1日為止,至今美國國稅局並未延長寬限期,亦無發布新的解釋函。故在2020年6月1日之後,因為疫情影響而滯美遠程工作的員工,雇用其之外國企業將還是暴露在被視為有營業代理人的風險之下。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故不論是雇主本身,或是遠程工作的員工,皆須仔細記錄因為疫情而停留在美國工作的時間與實際工作情形,以便評估是否有構成在美國有營業代理人的風險。企業如認為有此相關風險,建議諮詢美國稅領域專業人士以評估是否需要申報 1120-F 表格,企業若對此議題有疑問,應儘速採取行動,以減少美國稅務風險。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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