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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監理沙盒的下一步 資策會科法所:自駕車法規調適應循序漸進

中央社/ 2020.10.08 16:48

無人載具監理沙盒的下一步 資策會科法所:自駕車法規調適應循序漸進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1008 16:48:09)近年來,自駕車科技與相關創新應用已成為國際發展重點。長期關注國際自駕車相關法制趨勢,並於日前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研討會」的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認為,我國未來應關注監理沙盒的下一步,循序漸進修正自駕車相關法規。

協助經濟部草擬與推動無人載具創新實驗條例的資策會科法所主任王自雄表示,透過監理沙盒以排除法規障礙方式,容許技術、服務及商業模式於風險可控的環境下進行實驗。除了有助於帶動運輸產業數位轉型外,更可協助主管機關驗證現行法規是否適切,漸進且持續的推動無人載具相關法規整備,落實建立適合無人載具發展的法制環境目的。

王自雄進一步指出,自駕車為新興科技產品,其對於各國現行法規環境與監理機制帶來挑戰,因此各國在發展相關技術的同時,陸續公布相對應政策規劃及修正現行道路交通法規,以持續推動自駕車之發展與布建,如英國於2018年通過《自動與電動車輛法》、日本於2019年修正《道路運輸車輛法》、美國於今(2020)年1月公布自駕車4.0政策文件等。我國於107年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亦是透過監理沙盒機制將相關監理規範產生之法制障礙暫行排除,藉以推動產學研於開放場域進行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

王自雄說明,自駕系統由發展至應用階段需要從「人」、「車」、「路」、「域」、「物」、「站」等六個面向進行整備。與人有關的如駕駛定義、資格與訓練制度等;與車有關如車輛安全基準與審驗程序等;與路有關像道路基礎設施與標號等;與域有關的自駕車適用環境與測試場域等;與物有關的車聯網與資安等;最後,則是與站有關如站點設置與交通節點規劃等內容著手。

王自雄舉例,現行交通法規主要是以「駕駛人」行為為規範核心,駕駛人亦需具備相對應的駕駛資格與遵循特定行為規範;然而,當自動駕駛系統取代駕駛人於現行交通系統角色後,交通法規與監理角度勢必有所因應與轉變,例如現行交通法規駕駛人之定義是否涵概自駕系統、或階段性加入自動駕駛車輛相關規範等。

王自雄也提醒,自駕車發展所涉法規面向十分多元,除了針對「駕駛」行為之規範外,還包括資安、資料格式、車輛安全基準等建構相對應標準。我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目前已有數件實驗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期待後續的實驗成果,作為未來相關規範調修之參考依據與基礎,為產業建構完善發展空間。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https://stli.iii.org.tw/

自駕車的第一本法律書:https://stli.iii.org.tw/publish-detail.aspx?no=71&d=7179

訊息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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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28053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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