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宗武/高雄報導】
該民眾於109年6月下旬持有槍枝2把至左營分局申請模擬槍執照,經送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1把「不具打擊底火功能操作槍」,1把「認具打擊底火功能」,認定係屬法規修正生效前經查禁之模擬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依法應予沒入及裁罰。
內政部、經濟部公告規定,本公告109年6月12日修正生效前,已持有修正生效前經查禁之模擬槍者,除已依法報備,而得合法持有者外,本公告修正生效後仍繼續持有者,依本條例109年6月10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裁處。
本次修法後持有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由新台幣3萬元罰鍰,將提高至新台幣20萬,民眾主動申請模擬槍執照,致遭鑑驗出「具打擊底火功能」,因該民眾主動送驗會予合理範圍內減輕罰鍰,如被動查獲則依法予以處罰;民眾如對申請鑑驗結果有異議,得申請送內政部警政署複驗。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再次宣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已於109年6月12日生效,將「操作槍」全面納管並提高罰鍰,為保障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民眾之權益,設有法定6個月緩衝期,民眾可於109年6月12日至12月11日,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辦理報備合法持有或自願繳銷,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據新修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改造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修訂頒布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達成斷源及有效管理,將持續並加強力度全面檢肅非法槍枝,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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