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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保母疏失造成孩子受傷,可以如何走司法途徑?

匯流新聞網/黃 靖芸 2020.07.30 16:36

黃靖芸/執業律師

幾天前,館長一如往常正在直播,卻突然得知自己的孩子疑似出事,直播立即中斷,隔天館長才在直播中提到,自己四歲的孩子在保母照顧期間,不慎被一旁的球友踩斷腿,也在聽取保母和球友兩方說法後認為保母有疏失,但認為保母工作辛苦,雖然不滿但不會提告。

如果孩子因為保母的疏失而造成傷害,可以如何求償?保母又會面臨什麼樣的責任呢?

在刑事上,由於踩傷小孩的並不是保母,而是球友,所以很難以刑法284條來起訴保母,但在民事上,保母和委託托嬰的夫妻之間為委任關係,保母受委任處理照顧、托育嬰兒的任務,理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根據民法第535條的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這裡區分一下什麼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以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前者屬於「具體輕過失」,亦即欠缺與處理自己的事情相同的注意能力,這就類似於你使用自己的電腦,結果不小心將茶杯的水打翻到電腦鍵盤,導致電腦損壞,此時你便是欠缺了「保護好自己的電腦」的注意。通常具體輕過失出現在無償契約的債務人,由於是無償,通常要負的注意程度也較低。

但後者就不太一樣了,缺乏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屬於「抽象輕過失」,通常出現在有償的契約中,指欠缺依交易上,一般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的注意。也因此,保母屬於有專業之人,也是在有償契約之下旅行的義務,自然要達到善良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所以在民事上,保母應該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但此案中的保母卻沒有待在孩子身邊,而造成小孩到處跑而受傷,因此保母可能需要賠償委託人民事損害。而新聞中很常出現的保母照顧不周,而導致小孩受傷、甚至死亡,這些都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過失傷害、致死罪,但近期業務過失致死罪已經被修正,不再有業務與普通過失傷害、致死罪的差異。

雖然保母的委任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也就是不必書面,僅口頭上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但還是建議大家,在與保母簽訂托育契約時,還是以書面記錄契約內容,不僅讓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化,也方便自己記憶,對雙方都是比較好的喔!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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