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牌照移用 二倍罰鍰

大成報/
5 年前
【大成報/高雄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來發現有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沒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卻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輛使用,遭到查獲後,兩部車分別被處以罰鍰。
高稅處表示,如果將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環保署認可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機構代為處理後,車主需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ㄧ旦將報廢的牌照繳回卻懸掛在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借供牌照的車輛,皆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高稅處進一步說明,車輛已經回收無法使用,應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並完成報廢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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