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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徵房屋稅

中央社/ 2020.05.21 16:52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521 16:52:06)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財稅局說明: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並課徵房屋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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