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 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中央社/ 2020.05.21 16:5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521 16:50:46)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8月份買了1筆土地,是否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故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並非只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