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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鄰居噪音如何自救?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20.05.15 11:29

蕭啓訓/ 執業律師

在臺灣,因地狹人稠,導致各住宅間的距離都非常緊密,因此,常發生惡鄰不顧他人感受,製造大量噪音,影響附近住戶的居住安寧,尤其,在半夜所製造出的噪音,更是讓人徹夜難眠,進而造成他人精神萎靡、焦慮等危害健康的結果發生。而究竟多大的音量才算是「噪音」?面對鄰居噪音,又應該如何自救呢? 

怎樣才算是「噪音」? 

關於「噪音」的定義,可以區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即「噪音管制法」第3條之定義,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另同法第6條並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因此,若鄰居所製造的聲音「未超過管制標準」且「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特性時,則非「噪音防制法」所可以處理的類型。此時,即涉及「噪音」的第二類定義:依多數法院的見解,舉凡該聲音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時,都可以算是「噪音防制法」以外的「噪音」。換言之,依此標準,雖鄰居所製造的聲音不致過大,但若其製造的時間、頻率及次數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時,仍屬此類定義之「噪音」。 

面對鄰居噪音,該如何自救? 

在一般日常生活中,鄰居所製造的音量,通常是屬於上面所提到的第二類「噪音」,而面對此類噪音,可循「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等相關規定,加以處理: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 

依本法72條第3款的規定,針對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得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故可透過警察機關對其裁罰的方式,以遏止其製造噪音的行為。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 

若住所型態為公寓時,亦可透過本條例的規定,加以救濟。第一種方式為先透過管委會予以制止,若該住戶仍屢勸不聽者,管委會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而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可對其處以3,000-15,000元不等的罰鍰,且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二種方式,若社區規約內,有特別規定住戶不得製造噪音,且其情節重大者,若管委會已促其改善,但在3個月內仍未見改善,管委會亦得依本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三)民法部分 

依本法第793條前段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且本法第800條之1亦準用此一規定,故不論土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均得依本條規定,請求法院排除侵害。 

此外,依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居住安寧」亦屬於人格權的一環,故受噪音侵擾者,亦得主張其「居住安寧」及「身體健康」被侵害為由,依本法第

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結語 

雖比鄰而居,應以敦親睦鄰、以和為貴為宜,但若惡鄰製造噪音之行為,已嚴重影響住戶之生活品質,且經柔性勸導仍未見改善時,不妨透過上述手段加以制衡。

照片來源: ej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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