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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已獲跨部會共識

中央社/ 2020.05.13 10: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513 10:10:53)《國家語言發展法》於108年1月公布施行後,各國家語言的復振受到各界廣泛重視,然許多本土語言面臨傳承危機,語言史料及語料保存皆迫在眉睫。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六條規定,政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因此,文化部自107年起即推動設立專業組織,以強化國家語言研究與資源整合能量,落實各國家語言的保存與發展。文化部今(13)日表示,「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已經獲得教育部、客委會、原民會、衛福部等跨部會共識,並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初審,將待行政院院會排定審查。文化部表示,將以行政法人性質,推動設立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作為我國國家語言專業性組織,發揮研究、調查、保存、推廣、發展及資源整合等功能,以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各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的目標,期待未來成為我國國家語言研究的重鎮,並承擔政府國家語言智庫的任務,支援各國家語言主管機關相關工作,並與世界各國語言組織進行語言保存復振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文化部表示,以行政法人設置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是考量中心主要任務為執行國家語言語料及史料的調查、研究、典藏、應用及推廣,適合以公法人進用專業人力,以推動具高度公共性及專業性之公共任務。長期以來國家語言語料、史料散佚各政府機關及學術單位,語言中心承擔政府保存國家語言資產的重要任務,以行政法人設立,較具社會公信力,並可強化語料徵集功能,有助於向各政府部門、研究單位及各傳播媒體徵集語言/語音語料,以提升語言保存的成效,確保我國多元語言保存的多樣性及完整性,建構臺灣語言的知識體系。此外,國家語言為全民所有,語言中心需辦理語言蒐集、調查、保存、應用推廣等公共性事務,以行政法人設立,公共監督密度較高,例如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等機制,更能確保相關業務執行效益。

文化部表示,鑒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分別於106年6月及107年1月公布施行,此兩法業已明定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為「國家語言」,並積極推動相關保障。為使各國家語言皆能獲得支持,並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積極復振,未來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之業務範圍將涵蓋《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進行跨部會整合。本部已與原民會取得共識,原民會目前已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7條之規定設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本部尊重該基金會獨立運作,語言中心內部將設置負責原住民族語業務之專責部門,與基金會共同協力。客語部分,本部也已與客委會取得共識,依據《客家基本法》規定需推動之客語研究發展、認證及推廣等相關工作亦將納入語言中心業務。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將整合推動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亦將加強跨部會資源整合,以該中心之專業人力進行長期性、基礎性的工作,支援及協助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單位,共同推動國家語言的研究、調查、保存、推廣、復振等工作。

文化部本次擬具之「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包含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方式,以及監督機關文化部對該中心的監督機制等,未來將透過國家語言系統化的蒐集、調查及研究,建立國家語言的知識體系,也將進行語料的數位應用研發,以提升各語言的使用活力,促進語言的復振與發展。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國家語言保存與復振工作刻不容緩,《國家語言發展法》係作為國家語言政策之整體性基本法,以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國家並應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優先推動復振與發展工作。至於推動設立行政法人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則是進一步以專業組織,落實該法規定應辦理之各項事務,期許語言中心未來能成為國家語言研究、保存的專業重鎮,以促進各國家語言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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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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