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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冠肺炎紓困條例三讀通過 隔離檢疫者得申請補償

匯流新聞網/何 豪毅 2020.02.25 15:15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在朝野高度共識下,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600億元預算為上限,,而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等,得申請「防疫補償」,自隔離或檢疫結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此為新一屆立院第一個三讀法案,也是游錫堃接掌立法院以來第一個敲槌的法案,格外具有意義。

但在防疫照顧假是否請領可請領津貼部份,在野黨團訴求給予津貼或補助,與執政民進黨意見不同調,經多次黨團協商未果付諸表決而未獲通過;另如在野黨團提出的雇主不得使勞工至一級或二級疫區提供勞務、疫苗研發獎勵金等,也未獲民進黨團支持而未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共18條條文,以特別預算編列600億進行相關防治、紓困、振興等。法條規定囤積、哄抬防疫物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謠言不實訊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規定企業違反居家隔離假、拒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徵用或調用、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變處置,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居家隔離、檢驗者趴趴走,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鍰。另外,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也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防疫隔離假規定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另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條文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實施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照片來源: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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