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海洋保育署108年度接獲海關移送業者申報不實或旅客夾帶海洋野生動物活體闖關入境案件,經統計攔截達13件1,369件個體,這些未經申請輸出入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均會被查扣而沒入,11件已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裁罰並處以罰鍰,海保署再次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去年度查獲案件以民眾攜帶活體珊瑚為大宗,被查獲民眾往往以海外觀光購買自用,不清楚法律規定避責,海保署表示,未經申請即從國外輸入或購買攜帶野生動物活體入境,恐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除了沒入之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併同法第40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海保署強調,不僅如此,如果攜入活體屬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瀕臨絕種動植物,在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違法攜帶入境者,還得依貿易法第13-1條及第28條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以去年度查獲案例為例,許多攜入的珊瑚,例如柔軟管孔珊瑚及簡短小星珊瑚等,即屬於CITES附錄物種,處罰更為嚴重。 海洋保育署呼籲,為保育海洋野生動物,避免外來物種侵入本土,不論由國外進口或個人攜入活體野生動物,都應特別切記「三不一沒有」,不走私、不夾帶、不要忘記申請,就沒有外來物種破壞生態環境,如果有不清楚相關規定,可來電海委會海洋保育署(電話:07-3382057#262217)洽詢,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