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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證券型代幣(STO)交易所 — 牌照與法律未來研擬方向(下)

匯流新聞網/James 2019.12.25 16:44

James/區塊鏈市場應用專家

上一篇文章從香港牌照的角度分析STO(註1)交易所研擬方向,這一篇將會從台灣證交法來解析STO交易所的法條該如何調整。

 

台灣的證券交易法,共計八章,其中二、三、五章還有小節以規範一些細則,有興趣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證券交易法"。

由於正式法規尚未明朗,所以本次研擬方向先假設主管機關通過STO交易所建置,而且僅此一家的狀況下來探討。因此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暫不列入討論範圍內。

 

從第一章總則的第6條來看: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證券型只要被主管機關核定,是否有實體並無太大差異,畢竟現在購買股票都已經電子化,投過集保與證券商之間的流程核對股票的歸戶問題,所以STO與現行法規並無太大差異。

 

而第一章的第11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這一段只敘述了「交易所由法律所規定之法人提供此服務」,從目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認知來看,即便是頭部交易所能承載的流量與能處理高併發的系統,和傳統金融所相比依舊是有所不及的(雖然目前法規下STO只有專業投資人能使用)。加上伺服器多架設在雲端,當雲端服務商發生異常,整個交易系統也會因此受影響。

如果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此交易所(法人)的服務設備必須建置實體主機,並能被主管機關的配合廠商或資訊部門稽核,才能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最有趣的則是第一章的21–1條: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從這條,搭配政府推進STO法案的進程可看出,政府所要的並不簡單只是推出STO搭上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的議題,而是想透過STO交易所,建立台灣於區塊鏈和加密貨幣領域在東南亞的領先地位,畢竟誠實說來,在這領域的起頭上我們已經落後國際一大截,至少合法合規的STO是有機會迅速訂定出法案,就有機會成為這領域內的規範領頭羊,從而提供國外技術授權與簽訂合作。

 

目前東南亞各國對於STO皆有動作,目前最有望成功的是新加坡的 iSTOX(註2),已於本年的5/1進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監理沙盒(註3)。而泰國、香港也針對STO進行法案上的調整與審理,所以目前台灣若想取得領先地位,主管機關勢必得加速流程,才能搶得先機。

 

證券交易法第二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和第二章的第一節: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第二節:有價證券之收購,以及第三節:有價證券之私募及買賣,以上其內容多半都是對執行層面上做出細部的規範,例如第一節第 32 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和第三節第 43–7 條: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幣圈常有項目會拔插頭烙跑,索賠無門;或是利用廣告、公開講座大量宣傳,在幣圈內習以為常,但你可曾看過,路上哪間券商打廣告說快去他們那買大立光的?這些都是現在幣圈圈內的亂象,必須被嚴加規範,才能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其他的法條都是針對法人與項目內部的營運方針,在此就不做贅述。

 

第三章已明確規範出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的角色,但我們一般生活中買賣股票所接觸到的證券商,基本上都承包上述功能,並受到主管機關監督,在STO交易所新型態的規格下,我認為難以由交易所本身的型態直接承包上述角色,而是需由傳統券商進入輔導交易所,由券商將承銷和經紀的流程整頓進STO交易所內。否則現在生態都是由交易所說了算,各家的規矩都不同,在執行面上就容易搞混投資人,有標準公規出來,對投資人和營運方來說較好辦理。

 

第五章,在第 99 條「證券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我想對現在台灣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來說是個問題,也不會是問題,若是真的能進到STO,相信一定會有很多金主捧著銀彈打算入場,但現在大家都在燒錢的狀況下,是否能撐到STO來臨的那一天,我想是現狀下很大的問題。此外,對於一般證券交易與STO受到3000萬以上沙盒監管的門檻下,這保證金該朝向何種方向進行設計,詳細的數目也需要有個方針和粗略的營業成本概估才能確立。

 

而在第二節需注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為「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

台灣由於只有一個證券交易所,在證交所成立時間晚於國際,而且需廣納各券商進入經營的狀況下,設計上為公司制,內含集保、證期局等法人存在,台灣本身上市上櫃公司的數量也不足以多到需要另一家證交所,所以會員制這條可說是形同虛設,本法條也較不會影響STO交易所的進行。

 

第三節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第四節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第五節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這幾條都是對於證券的買賣交割方式、契約、營業方之義務、惡意行為制訂準則,在證券型代幣大致上比照證券辦理的框架下,可研讀第四節的138條: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 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 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針對加密貨幣的特性,市場的開閉時間、買賣種類(代幣性質)、買賣單位、價格單位與幅度、結算與交割日期等細則也需有別於目前台灣證交所的營運方式,或是逐步開放,才能符合這個早期市場的生態,也能達成主管機關所要的監理效果。

未來STO會如何,目前還不好說,只能確定按照政府的速度,會先從嚴監管,再逐步放寬,因此3~5年內,肯定都是燒錢,且在這大環境不好,區塊鏈及加密貨幣又不時的與詐騙、洗錢等負面印象掛鉤的狀況下,產業內都在引頸期盼年底STO進一步的法案推進,期待合法合規和政府的支持,若能如期推行,對產業無疑是一大喜訊,也是台灣趕上國際浪潮的一大步。

 

註1: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符合監理規範下的合規化證券型代幣發行。

註2:iSTOX,為新加坡區塊鏈公司ICHX Tech旗下證券型代幣平台。

註3: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因現存法規常無法適應社會變遷的速度,各國通常會使用監理沙盒的機制,在風險可控的範圍下讓一些創新的想法及做法在一定的規範內實現,並於過程中從旁觀察指導,亦可確保不影響法令的執行。

 

照片來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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