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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許願池》離婚系列四:法官會不會把孩子判給我?—親權爭奪戰

優傳媒/ 2019.11.01 06:55

大部分的人習慣把「未成年子女由誰保護教養」這個概念稱作「監護權」,但其實正確的法律用語叫做「親權」,也就是,由取得「親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圖/翻攝自pixabay)

 

作者/許苑律師

「律師,我生了女兒之後,就辭職在家專心帶小孩,經濟狀況不如我先生,這樣離婚爭監護權的時候,法官還有可能把小孩判給我嗎?」

 

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來說,離婚案件處理起來更棘手,因為不只要處理夫妻之間的感情問題、財產問題,還要處理與子女有關的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等問題。

 

在這裡先澄清一個小觀念,雖然大部分的人習慣把「未成年子女由誰保護教養」這個概念稱作「監護權」,但其實正確的法律用語叫做「親權」,也就是,由取得「親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如果離婚的夫妻雙方無法協議由誰擔任子女的親權人,就有賴法院判定由誰擔任較為恰當了。接下來,大家最關注的問題就是,法官會怎麼判定誰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有那些因素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判定呢?

 

這個答案,有一個最高指導原則,那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律有一套參考標準(民法第1055條之1):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幼兒從母:基於哺乳等醫學上的理由,一般認為幼兒對母親的需求較高,因此產生「幼兒從母」的潛規則。在未成年子女為嬰幼兒的個案,除非母親明顯不適任,否則一般判給母親的機率較高。

手足不分離:年幼的子女若有兄弟姊妹相伴成長,通常有助於身心健全發展,所以在情況允許時,法官會傾向把兄弟姊妹判給同一個人行使親權。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尊重子女意思:若孩子已滿七歲,通常具有基本認知與判斷能力,法官會詢問孩子本身的意願,作為決定親權人的參考。

維持現狀:安定的環境對孩子的心理發展較好,如果離婚前就由某一方擔任子女的主要照護者,法官會傾向不去變動這種生活現狀,而由該一方繼續擔任子女的親權人。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的身體狀況、性格、經濟能力,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後援支持系統…等等。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的心理狀況、照護子女的意願、爭取親權的動機是否正向單純。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在離婚前擔任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對子女的狀況較了解,法官會傾向離婚後由該人取得親權。

父母對子女的照護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對子女生活及身心狀況的了解程度,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後援支持系統…等等。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孩子有權利享受父母親雙方的愛,所以,若有一方強行帶走孩子、阻止另一方與孩子接觸,或者洗腦、灌輸孩子有關另一方的負面思想,法官會認為他不適合擔任子女的親權人,而傾向將親權判給較為友善的另一方。

七、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上述林林總總的各項參考標準,光在法庭上和當事人面面相覷很難觀察出來真實情形如何,所以法官通常會請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對家庭進行較深入的訪查,並提出訪視報告給法官參考。

 

在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親權的判定上,父母的經濟能力的確是考量的標準之一,但並不是唯一的標準,更不是最重要的標準。尤其父母就算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仍然負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就算沒有擔任親權人也一樣。因此實務的操作上,法官可能更傾向讓比較懂得照護子女、比較了解子女的一方擔任親權人,而由比較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多負擔一點子女的扶養費用,再搭配大家都可接受的會面交往方式。如此苦苦追求「子女最佳利益」的目的,也是為了盡量減少孩子心中因為父母離異而產生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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