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最新解釋 學生不爽被記過也能提告學校!
優傳媒/
6 年前

大法官解釋第784號放寬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的限制。(圖/擷取自《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臉書)
優傳媒記者胡智凱/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今(25)日公布最新解釋第784號,本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遭受學校侵害時,即使不是退學等影響學生身份地位的情況,也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毋需特別限制。
過往學生跟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被稱作「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必須服從學校的指導,哪怕被記過很丟臉,恐損及人格發展的權利,但也不能輕易提告。
而在這項解釋做出以前,學生若須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是依據大法官解釋第382號的規定,必須在學校的所作所為達到「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也就是退學處分時,才能提告。
不過,今日最新出爐的釋字第784號可說是完全打破了「特別權力關係」,立足於保障學生訴訟權的立場,讓學生可以善用國家提供的訴訟制度,保障自己的權益、救濟自己所遭受的侵害。

大法官認為,學生也有一般人民的權利,若受校方侵害亦可提起訴訟。(圖/擷取自《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臉書)
由於不管是公立還是私立學校,均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因此本號解釋理由書提到,「各級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只要有侵害權利之可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並未使學生失去受教權),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大法官強調,學生不只是擁有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更擁有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因此只要權利有被侵害,都應允其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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