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新聞看到好萊塢巨星、NBA球星離婚後要支付天價贍養費,和老公離婚跟他要一點贍養費來安家,應該是沒問題吧?
新聞的報導的確給大家有這種誤導,但是台灣法院必須讓妳失望了。
難道外遇被抓到,還不能和他要點「贍養費」來花嗎,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離婚訴訟過程中,談到錢的部分,可能有「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教育費」、「贍養費」、「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首先,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離婚時,或一方死亡時,就雙方剩餘的婚後財產差額,婚後財產較多的給少的一方。
另外「子女的扶養費」,則是除非經濟條件及生活非常優渥的情況外,大致可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認定的每人最低生活水平去計算須支付小孩的扶養費。
這兩者大致沒什麼問題,但大家對於「贍養費」有過度的期待,在台灣透過法院拿到贍養費其實蠻嚴格的,需要符合幾種要件:
1. 法院判准予離婚。
2. 自己對於離婚沒有過失。
3. 自己因為判准予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
簡單的說就是,無過失的一方才有機會去爭取贍養費,對於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導致要訴訟離婚,則是不允許請求的,例如是因為外遇通姦被抓到的一方,就是算有過失的一方。
另外,要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其實也不容易,現在很多雙薪家庭,兩邊都有賺錢能力,不致於會有離婚後完全沒有足以維持生活的工作能力,要構成給付贍養費的資格,其實蠻困難的。
那如果老公外遇被抓到,但因為自己也很會賺錢而不符合生活陷於困難,以致於沒辦法在「贍養費」上為自己一吐怨氣者怎辦?
這時候還有一種方法,就是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你可以告婚姻不忠外遇的老公、也可以告小三,拿點精神賠償不無小補也好,這些是可以請求的管道,但老實說,只要談到錢,好聚好散就實在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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