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攝影業有法可管 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
六月新娘令人羨慕,拍攝婚紗為愛情留下甜蜜見證,不過卻因未仔細了解業者合約而產生許多爭端。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消費者享有契約審閱期、婚紗攝影各項服務收費上限、外景拍攝的風險分擔、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的著作權歸屬,以及更換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應保有的權益等。
經濟部於民國88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為行業行政指導,但為了讓常見消費糾紛處理有所準據,因此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研擬具有法規效力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準新人」安心開開心心拍婚紗,降低擾人的消費爭議。
消費者容易在業務人員的行銷話術下簽約而反悔,這次新法規定,消費者可有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關於婚紗各服務階段的收款上限,業者若有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50%;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須低於60%;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不得超過80%;業者不可加收超過10%禮服押金。
在拍攝外景的風險分擔方面,若是當日天候不佳導致無法拍攝,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如果擇期拍攝,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拍攝後,經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應歸給消費者。
未經消費者選定的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若有違反得負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即可終止契約,並有權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的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必須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報酬。消保處表示,業者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將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否則可依「消保法」最重開罰30萬元罰鍰,且按次連續處罰,最高可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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