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日商宜掌握台灣勞動訴訟新法特徵 提早因應

中央社/
7 年前

在台日商宜掌握台灣勞動訴訟新法特徵 提早因應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516 11:41:46)《勞動事件法》即將上路,各國來台從事服務及製造業的外商企業,也已開始掌握相關資訊,包括在我國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日商企業。有鑑於此,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本企業部日前共同舉辦「勞動事件法日商研討會」,邀請日本專業律師與人力資源專家,以台日法制比較的方式,向日商企業說明《勞動事件法》對勞動訴訟程序及勞資關係產生的影響及企業遵循因應之道,並邀請台灣日本關係協會副祕書長林慶鴻蒞臨致詞。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在《勞動事件法》實施前,因官司曠日廢時,時有勞工因為陷入生計困難,迫於現實壓力而和解,影響其訴訟意願。而將來《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在爭訟期間,勞工可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使勞工無後顧之憂;且勞工聲請保全的成本降低。此等新制,均將可能提高勞工提訴意願,並改變勞資雙方在訴訟上的相對優劣地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本企業部執行董事奧田健士指出,台灣的《勞動事件法》未來施行後,勢必對在台灣的日商企業也帶來相當大的衝擊。為了將來在新法的時代,能夠繼續保持勞資關係的和諧與人事勞務管理的順暢,日商企業需儘速充分瞭解台灣新法的架構與特徵。

日本《勞動審判法》 講求迅速妥適的紛爭解決

日本TMI總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藤井基表示,日本的《勞動審判法》於2004年完成立法,並於2006年開始施行。此項立法是為了因應日益增加的勞動契約相關爭議事件,以一種切合勞資關係實際狀況的思維、迅速有效解決勞動紛爭。該法中的勞動審判,與台灣《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極為類似,都是由一位職業法官與兩位民間專家組成委員會來進行程序,且亦講求程序的迅速化,以滿足有效妥適解決紛爭的社會需求。

自日本《勞動審判法》施行後,勞動審判案件的統計上從每年約1,000件,至第三年即已到達每年約3,000件的程度。由民間專家參與程序,並在法官引導下進行相當細緻的審理過程,可說已獲得相當優良的成果。

藤井基指出,日本《勞動審判法》並未採取勞動審判前置主義,故是否聲請勞動審判或直接提起勞動訴訟,是委由勞方去選擇,但今後似亦可考慮修正為與台灣《勞動事件法》相同的前置主義。

台日勞動事件制度的比較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總經理陳一認為,台灣《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架構,基本上與日本的勞動審判制度非常類似,但《勞動事件法》有幾項特色,為日本法制上所無:

一、《勞動事件法》同時規範了勞動調解與勞動訴訟程序,但日本的勞動審判法,顧名思義,只規範了相當於勞動調解的勞動審判制度。

二、日本法雖規定勞動審判原則上必須在三次期日以內終結,但台灣法除了三次期日以內的規定之外,並規定勞動調解原則上必須在三個月內終結。

三、台灣法還設置了各項有利於勞方的制度:例如裁判費的一部分暫免,舉證責任轉換,以及放寬保全處分適用要件等規定。

陳一建議,日商企業宜清楚掌握台灣新法的各項特徵,並藉此機會重新審視勞動契約之各項條款,強化與員工的溝通管道與機制,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避免勞資爭議外部化,同時優化在台子公司之人資制度,使各項規則明確化,避免爭議發生。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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