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海外匯回資金若涉及贈與 仍需依法課徵贈與稅

中央社/
7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411 17:23:28)為協助台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並鼓勵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及誠實申報所得,行政院於今日(2019年4月11日)審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並將轉立法院審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就前述草案說明要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因此,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適用特別稅率。

二、適用稅率:

施行日起算一年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稅率為8%、第二年存入則為10%,若投資產業,可申請退回先前繳納稅款的50%,亦即稅率有機會變成4%、5%;至於投資產業的產業項目等細項內容,則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至於未來立法院是否調整稅率則有待觀察。

三、境外資金來源:

對各地資金均一致公平對待,因此如大陸地區的資金匯回,亦適用上述稅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鄭策允提醒,因本條例係就匯回資金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故如該資金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將依遺贈與稅法規定課稅。例如:父親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將其境外資金匯回,惟其中部分資金存入以其子名義開立之專戶,如構成贈與稅課稅要件,則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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