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警尊重集會遊行自由 市府核准集遊申請僅有必要交維措施 絕無警車開道

大成報/
7 年前
【大成報記者蕭宇廷/臺中報導】針對有民眾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宣揚九二共識、支持和平、支持統一」集會遊行,獲得核准一事,警察局副局長邱銘光表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對民眾依法申請的集會遊行,該局均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審查;若經同意,會執行交通疏導及維持秩序,也會執行蒐證,掌握是否有違法脫序行為。至於有申請人宣稱「警車開道」,經查是其自行增撰,與事實不符,已正式通知申請人更正以正視聽,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桃園市有市議員臉書所稱「若不撤銷此活動許可,就是公然叛國」,邱銘光也說明,經查該項遊行並無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亦無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該位議員所述顯與事實不符;因此該案並無撤銷理由,也與所謂「公然叛國」無關。

邱銘光指出,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的自由,國家為保障人民的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也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除有同法第11條規定不予許可之言論情形者外,均應予許可。因此,基於維護憲法保障人民集會及言論自由立場,對於民眾依法申請的集會遊行,該局均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審查;若予以核准,則會派員執行交通疏導及維持秩序。

邱銘光表示,該案申請人陳先生以「宣揚九二共識、支持和平、支持統一」,向警察局申請今年4月13日在台灣大道舉行車隊遊行,經審查核符合上述集會遊行法規定,因此依法核准;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4條規定,屆時警察局將執行交通疏導及維持秩序、並執行蒐證,如有違反集會遊行法規定或其他脫序違法行為,將依法究辦,以保障合法、取締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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