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海外資金匯回 實質投資優惠稅率再加碼 勤業眾信: 鼓勵企業實質投資 引資回台有助經濟成長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411 17:53:09)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該草案明訂台商資金匯回至「信託專戶」需先行課稅,第一年8%、第二年匯回則課10%;若未來五年內有進行實質產業投資,則可享有減半之優惠稅率,第一年稅率僅4%、第二年為5%;又除為實質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所認定之產業或金融商品,否則資金需「綁」5年,以避免資金亂竄炒房、炒匯,期望能達到獎勵企業進行實質投資之目的。
為吸引台商資金回台投資,今(11)行政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且立法院已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對於吸引台商回台投資絕對是一大利多的政策。
陳惠明會計師指出,該草案內容雖同時適用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惟營利事業部分僅限於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資金。營利事業與個人最大差異在於營利事業係針對匯回的投資收益課稅,而個人是針對回台資金全數課稅,不區分本金或收益。換言之,如果個人能夠出具相關憑證或證明文件,可明確區分匯回之資金為原出資額返還或是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可以區分已逾核課或未逾核課期間者,則依據財政部1080131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規定非屬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原則上即無須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若貿然依據該條例匯回資金並進入專戶者,可能即會因此而多繳冤枉稅,且資金運用將受到限制。所以個人在評估是否要依據該條例匯回資金時,宜先確認自己海外資金中是否有明確非屬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資金。
陳惠明會計師亦表示,因本草案針對資金回台已給予適用較低之稅率,因此,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海外之所得遭所得來源國扣繳或大陸台商匯出盈餘至第三地時已遭大陸扣繳稅款者,均不能再另外主張以境外已繳納之稅額抵扣稅款。
在中美兩強貿易戰影響下,國際經貿變化加劇,再次肯定政府在推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扣抵政策後,再藉勢提出引導資金回台投入實體投資、刺激內需之租稅政策,透過租稅措施提供企業發展的動能,達到創造就業並同時提升投資環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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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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