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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拒絕調閱以核養綠連署資料 黃士修再發公開信 

匯流新聞網/胡 照鑫 2019.04.02 12:32

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胡照鑫/台北報導

針對中選會的連署書效率認定疑慮,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號召連署人向中選會遞案申請閱覽連署書,核能減煤公投領銜人廖彥朋及重啟核四公投領銜人黃士修今(2)日進一步以公開信表達立場。

黃士修認為,依法連署人有權調閱資料,卻遭中選會引用錯誤法條回絕,導致蘭數人權益受損部分已經涉及刑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委陳朝建及法政處處長賴錦銧喊話。此信在3月29日以雙掛號寄出,已由中選會簽收。以下為黃士修公開信全文:

中央選舉委員會 鈞鑒

申請人黃士修為「以核養綠公投案」領銜人,據貴會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公布「以核養綠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審查結果,其中未簽名或蓋章之不合格份數高達9,492份、不符公投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資格份數高達5,379份,殊難想像該結果竟發生現今之台灣社會,已違背一般人生活經驗判斷。

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及第4項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請貴會准許申請人閱覽前開連署書,以確認連署人連署內容是否有錯誤。

貴會日前函覆眾多連署人所稱,「查公民投票法有關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之各項行政程序,均以提案人之領銜人為案件之代表人,尚無規定個別提案人或連署人可逕向主管機關從事行政行為,爰於法無據,歉難辦理。」然連署人寄予貴會之申請函上已敘明,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及第4項,貴會故意錯引法源,推諉避責,是否心虛?

此案涉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者包括前行政院長張善政、現任桃園市議員牛煦庭、以及眾多被莫名剝奪權利之中華民國公民。經媒體多次追蹤報導,貴會仍不為所動,已動搖民主國家舉辦選舉之獨立機關公信力,滋事體大,希勿自誤是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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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翻攝自黃士修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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