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1116 15:15:08)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修正案,每年准給事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休假、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考試院已會銜行政院同意,全案於11月16日發布後,相關修正條文將於11月18日起生效施行。
考試院前擬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經提報107年11月1日考試院第12屆第211次會議決議通過後,於同日函送行政院會銜。經行政院於同年11月13日函復同意會銜。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請假規則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及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增進休假運用的彈性,兼顧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的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的彈性。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每年准給事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
二、休假、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