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于郁金/郭騏樂/臺南報導】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列入遺產申報外,還要注意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人的財產一併列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還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這些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故意利用生前贈與方式進行財產移轉以規避遺產稅,不過稅法也有規定,該項併入遺產課稅的贈與財產,之前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都可以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利息,一併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千萬別忘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上述特定個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除了須補稅,還可能加處罰鍰;如對申報遺產稅相關法令規定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于郁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