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函請教育部層轉大法官釋憲聲請書
大成報/彭維乾
7 年前
【大成報記者彭維權/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8月20日函請教育部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釋憲聲請書,轉送司法院大法官。
縣府因辦理所屬學校退休教職員退休金重新審定事項,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變更原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退休金請領資格、退休金計算基準、年資計算等,並增加所得替代率的限制,且包含已退休人員一律溯及適用,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有違憲之虞,而在今年7月2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該聲請釋憲案,在司法院8月10日召開的第1481次大法官會議中,被認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而決議不受理。
因此,今天縣府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的決議,檢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釋憲聲請書,函請教育部層轉司法院大法官。
縣府在釋憲聲請書中指出,立法院審議制定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第31、32條有關退休金請領資格、第28條有關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金計算基數內涵的規定、第29條有關年資基數、第37條有關所得替代率限制的規定及依照該定所公告的附表,乃至於第100條溯及既往的規定等,溯及已退休及在職已符合退休要件的公立學校教職人員,致聲請人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合理的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憲法解釋。
聲請書並指出,此種溯及既往的規定,全盤打翻已退休或退職人員的人生規畫,加深達成生涯規畫目標的困難度或使目標貶值、廢止,影響人民基本權益甚鉅,如在此案解釋公布前,任令前述新法律適用,將造成已退休或退職人員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損害,無從彌補,因此,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五九五號解釋,聲請暫時停止前述法律處分,暫依舊法律或條例執行,以保護已退休或退職人員在憲法上應保障的權益。%
苗栗縣政府8月20日函請教育部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釋憲聲請書,轉送司法院大法官。
縣府因辦理所屬學校退休教職員退休金重新審定事項,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變更原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退休金請領資格、退休金計算基準、年資計算等,並增加所得替代率的限制,且包含已退休人員一律溯及適用,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有違憲之虞,而在今年7月2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該聲請釋憲案,在司法院8月10日召開的第1481次大法官會議中,被認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而決議不受理。
因此,今天縣府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的決議,檢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釋憲聲請書,函請教育部層轉司法院大法官。
縣府在釋憲聲請書中指出,立法院審議制定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第31、32條有關退休金請領資格、第28條有關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金計算基數內涵的規定、第29條有關年資基數、第37條有關所得替代率限制的規定及依照該定所公告的附表,乃至於第100條溯及既往的規定等,溯及已退休及在職已符合退休要件的公立學校教職人員,致聲請人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合理的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憲法解釋。
聲請書並指出,此種溯及既往的規定,全盤打翻已退休或退職人員的人生規畫,加深達成生涯規畫目標的困難度或使目標貶值、廢止,影響人民基本權益甚鉅,如在此案解釋公布前,任令前述新法律適用,將造成已退休或退職人員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損害,無從彌補,因此,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五九五號解釋,聲請暫時停止前述法律處分,暫依舊法律或條例執行,以保護已退休或退職人員在憲法上應保障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