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 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0719 10:29:1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鬼蝠魟屬物種資源之永續,修正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名稱修正為「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自本(107)年8月15日起,漁民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必須主動通報,以建立其生態資料。
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修正該管制措施
漁業署表示,目前全世界共有兩種鬼蝠魟屬物種,即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及阿氏前口蝠鱝(Manta alfredi),部分國家為保育其資源之永續,如菲律賓、墨西哥、印尼及秘魯等國已宣布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該署業於7月17日修正公告該管制措施,並訂於8月15日正式實施。
漁船(筏)出海作業禁止捕撈鬼蝠魟,意外捕獲務必依規定通報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筏)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載明意外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與目測體盤長、體盤寬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該署(傳真:(02)2332-7536)、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02)2462-3986或2462-0291)通報。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利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該署核准者,得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未經該署核准即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意外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最後呼籲,自8月15日起全面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死亡請務必放回海中並完成通報程序,以免受罰。
訊息來源: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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