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梅金/台中報導
臺中市轄區範圍遼闊,以往民眾申請登記案件須長途跋涉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常常造成不便。為降低民眾申辦登記業務奔波往返所需之時間及費用,地政局積極推動跨所登記服務,於102年起陸續新增多項跨所登記項目,實施至今已將民眾常辦登記案件納入跨所服務範圍。統計106年全年已受理66,335件跨所登記案件,實施成果豐碩,備受民眾肯定與好評。
為擴大地政便民服務,地政局自107年6月1日起,除少部分登記案件類型外,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服務:
1.囑託登記。
2.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3.涉及測量之登記。
4.書狀補給登記。
5.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
6.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7.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8.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9.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10.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11.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地政局地籍科表示,如需進一步瞭解各項服務內容,可洽台中市各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