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小燈泡被殺案,一審兇嫌王景玉被判無期徒刑。經上訴後,高院二審仍宣判無期徒刑,且刑後須接受監護。
105年3月,3歲女童小燈泡遭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身首異處震驚社會。
檢方於5月依殺人罪起訴,認定王男犯行殘酷,造成社會集體恐慌與家屬極大傷痛,且王男犯後無悔意,加上經台北榮總精神鑑定,王男犯案時具辨識能力,故求處死刑。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依據精神鑑定,認定王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行兇時具有辨識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且再犯風險高。不過基於《兩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約規定對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判王無期徒刑。
王的辯護律師稱,意外起因是「國家的失敗或不作為」,被告有思覺失調症,是弱者,檢察官對弱者苛刻;被告不是一出生就帶著兩把菜刀,如果判決只需回應社會法意識,那就不需要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了,主張「社會的氛圍不是量刑基礎」。律師團說,應該檢討的是「社會國家做了什麼?」才會這樣,指王若被處無期徒刑,他若在65歲、70歲時獲假釋,一個老年人是否會對社會具高度威脅?
再上訴後,小燈泡父母痛泣失去愛女的悲傷,不接受王男當庭道歉。父親劉大經表示,理性而言,他支持對王重返社會與再返可能做出討論,但「身為本案被害者的我們還是看不到未來」。而這種「高規格的處遇」也不是台灣社會所能接受,站在一個父親的立場,希望合議庭能思考如何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防止被告有機會再犯。明確指出「若處以極刑以外之刑,會讓社會處於恐懼之中」,希望法官判處死刑。
今高等法院二審審結,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