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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兩岸稅法研討會登場 公布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中央社/ 2018.04.23 16:23

2018兩岸稅法研討會登場 公布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0423 16:21:34)第28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暨2018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於2018年4月23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舉行,本活動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臺灣稅法學會、會計研究月刊為協辦單位。大陸方面則由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張富強教授等9位學者代表團來台,為一年一度兩岸稅法學界及實務界的盛會。

本屆兩岸稅法研討會以「所得稅法基本問題」為主題,從我國稅改「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到中國大陸稅改等議題,探討兩岸所面臨的稅法困境與共同課題。

除研討會外,年度稅法判決之遴選亦為活動重點。今年亦由前財政部部長、我國駐WTO首任大使暨評選委員會召集人顏慶章教授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的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遴選出今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並於會中發布「2018臺灣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本年度行政法院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普遍認為質與量均有提昇,在眾多優良判決中,經過本屆評審委員仔細思量與討論後,最終係以下列4篇判決獲得多數評審委員之青睞,而獲選為本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其判決內容對於稅法實務的重要性並具有保障人權的高度,摘要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657號判決:法院應善盡職權調查後始得為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對稅務訴訟職權調查主義闡述甚明,對不盡職權調查未說明理由或認定事實徒憑臆測,不憑證據,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且對客觀舉證責任僅存於法院審理最後階段,事實仍不明,故須窮盡調查證據之能事,否則即為率斷。此等見解足以引發稅務訴訟相關建制之進一步討論,有相當之價值。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判決:納稅義務人亦得主張對己有利之實質課稅原則,本判決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平等原則,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與財政部解釋令而為法律漏洞之填補,勇於實踐納稅者權利保護,值得肯定。

三、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0號判決:就企業因併購記存之土地增值稅繳納之問題釐清,運用法律解釋方法確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說理細膩,運用實質課稅原則,闡述移轉限於有償之移轉,且有一明確之標準僅限於有償移轉之情形始應就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課稅,符合經濟實質及企業併購法之立法目的,殊值肯定。

四、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44號判決:投資主管機關的見解與促產條例的免稅獎勵,正確的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相關條文作目的性限縮。且指出構成要件效力非屬絕對概念,對應之效力內容亦具相對性,會視個案情節而有強弱之分。不過如果前處分之規制決定明顯違法,或著客觀上足以判定「前處分機關基於實證環境所形成之偏好或立場,足以影響執法傾向」時,前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即會受到削弱,行政法院仍得例外審查前處分之合法性。就此皆值贊同。

顏慶章表示,「我國《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在揭櫫人民對國家負有納稅義務,俾可挹注政府施政所需的財源,惟亦莊重宣示租稅法律主義的原則,藉以確保非經由法律的規定,不得使人民負擔租稅。租稅種類不僅須出自法律的規定,課稅對象、標的、稅率及程序等,亦須依法律的方式而形成。從而人民的納稅義務,當然不得以命令為之。」

顏慶章指出,固然租稅稽徵涉及高度的技術性與複雜度,致使法律難以顧及所有細節,須藉由命令予以補充,俾期執行時無所窒礙。惟就上述租稅法律主義的應有邏輯,命令與解釋均不得逾越法律的渠範。從而稅法所衍生的命令與解釋,以及稽徵機關就個案的認事用法,自當接受適法與否的檢視。而納稅人對個案處分倘有異議,即屬相關法院依職權應予裁判的所在。從而法院承辦法官,尋繹稅法的立法意旨,進而審究納稅應有的構成事實,將可對稽徵機關的認事用法,作出毋枉毋縱的裁判。

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名譽理事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強調,舉辦「台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七年來,我們用自身微薄的力量,對默默耕耘、用心審查稅務訴訟案件的法官給予掌聲與肯定,也希望對台灣社會、司法界或法學教育界過去的努力加以肯定,進而產生向上的正面影響力。儘管外界出現「台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似有「理想性過高」的聲音,然而,我們深信,唯有努力讓「現實向理想靠攏,才能推動社會的進步」。我們不敢奢望因「台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而立即及全面提升稅務司法判決品質,但過去七年來,我們的確看到相當良好的成效,獲得許多正面的迴響與鼓勵。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法官面對判決的思考角度各有不同,有的法官在積案壓力下,只是看看雙方的意見,由於稅法專業未必其所專精,只要不違反通案(如解釋函令)常選擇稽徵機關之見解、附和其答辯書,進行判決結案;但是,有的法官卻會用其十倍的心力,對各種事實的認定、法律的解釋,竭盡心力地去找資料,鑽研稅法及其背後之審法價值觀及基本法理。其實願意這樣做的法官,背後都有很深的人文素養以及對法學、正義的信仰,從這些優秀的判決,雖不必十全十美,我們可以感受到即使不成為法官而從事其他職業,這樣的人,其人格也是很值得欽佩,其成就亦自然可期。

葛克昌說:「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就是這些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還是有人能予理解,並給予肯定;我們深信,他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因為我們學生從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中,才能陶冶出完整的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人,我們的法治社會才能持續推動。」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判決外,另將其餘九則入選判決列為「2018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1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5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2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3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3號判決。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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