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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恐怖情人!政院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 最重可處3年徒刑

台灣好新聞/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4.19 14:15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來發生多起恐怖情人糾纏,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大眾對糾纏事件的重視,為了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提出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未來如發生糾纏行為,經警方調查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指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處罰或預防憾事發生,因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日在院會中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該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許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並盼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被害者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被害人在報案後,經警方行政調查屬實,得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再犯,草案授權法院核發防制令,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糾纏行為為7大類。(圖/行政院提供)


糾纏行為防制法流程。(圖/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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