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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網速3連霸?公平會:廣告不實!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2018.03.02 08:43

  跨年的重頭大戲,就是新年之際向親朋好友傳送祝賀訊息。台灣之星的網路廣告和新聞稿用語,宣稱跨年網速連續3年蟬聯業界之冠,還遠勝同業10倍之快。但公平會質疑台灣之星無法完整提供第三方證據佐證,以廣告不實開罰60萬元;台灣之星則是不服將進一步進行行政訴訟。

  台灣之星在網路廣告登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新聞稿號稱「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之星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讓消費者以為台灣之星在103年至105年間的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以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雖然台灣之星指稱,廣告及新聞稿內容,是依據該公司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台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實際測試結果,並經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的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

  但台灣之星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的佐證資料,難認「3連霸」實據有因;以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之星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為同業2.4至3.1倍,因此廣告宣稱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和事實不符。公平會認定,廣告用語虛偽不實,容易引人錯誤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60萬元罰鍰。

  台灣之星回應,公司在103年8月底正式開台,尚未購買該年度SPEEDTEST資料庫資料,而所謂「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由103年至105年至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模擬消費者實際使用各業者行動網路的網速實測結果,官網都有實測照片為證。公平會處分顯有重大誤會,因此準備提起行政訴訟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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