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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稅處全面清查重購退稅列管案件

大成報/ 2018.01.18 10:59
(大成報台北訊)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全面清查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若查獲5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此類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稽徵機關將自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如發現有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3項原因遷出戶籍除外)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稅款。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王先生於105年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並繳納10萬元土地增值稅,之後在106年重購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登記日為106年3月24日,並依上述規定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10萬元,稽徵機關將列管該筆重購土地5年至111年3月23日止,嗣後王先生如因故須將戶籍遷出,必須要保留王先生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重購地有設立戶籍,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於列管期間內辦理戶籍異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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