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李冠霖/整理報導
婚姻這條橋,總是會有人没辦法一起走完,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後,要決定誰來照顧小朋友?今日好房網TV直播節目《律師娘當家》主持人律師娘林靜如以及來賓可道律師事務所楊岱欣律師,就介紹單獨監護、共同監護和親權判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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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岱欣指出監護有分為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所謂的單獨監護就是爸爸媽媽單獨擁有所有的決定權限,小朋友就是跟著那一方為主,另一方則享有探視權。而共同監護就是要決定誰要當主要照顧者,另一方享有探視權。
兩邊最主要的差異是單獨監護就享有孩子的就學、學籍、戶籍、重要文件如護照等更改的完整權力。如果是共同監護的話雙方就重大事項就必須要雙方簽名同意。楊岱欣指出,在台灣基本上在没有辦法良性溝通的情況下都是單獨監護。
親權官司冗長 提早協議別煎熬
如果遇到雙方無法確定親權的情況下,就只能透過訴訟先處理婚姻部分,之後官於監護權的問題則需要靠法官判斷哪一方有最佳利益,才會決定誰比較適合當監護人。
在親權判斷的情況下,法官會請社工介入。並考慮到居住環境看適不適合小朋友,以及小朋友的監護意願,再加上背後會有多少親人能夠在你工作忙碌的時候支援照顧小朋友。在安排社工作訪視的時候,舍工還要把訪視報告給法官,法官還要接著開庭,再問兩邊互相提出對方不適合當親權人的狀況,整個程序會拉得很長。
林靜如表示他有看過小朋友從2歲,打完官司之後都5歲了。因此她建議最好一開始就把監護權協議好,以免冗長的過程讓彼此只剩下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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