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示意圖。圖/pixabay
為了遏止檢舉魔人,日前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交通開罰應回歸執法單位 經民眾舉發者採勸導通知」。對此交通部則回應,依現行法規,情節輕微者可以勸導代替開罰,但是否符合輕微要件仍需警察機關認定。
提案者表示,檢舉達人在道路、巷弄內拼命搜尋違規車輛,並以照相或錄影方式舉發。但這些檢舉人在採證時,是否自行違反交通道路相關規範,進而影響交通安全,我們不得而知。
他建議,經舉發的違規事項若不影響該處交通安全,執法單位可寄發勸導通知單,並統計違規路段,針對這些路段嚴加巡邏,僅裁罰影響道路安全之用路人。如此一來可以減少民怨及不當檢舉的糾紛,也可以降低執法單位資源耗費。
圖/翻攝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多數網友認為,「民眾無執法的公權力,開罰本該由執法單位執行」、「檢舉已成亂象 甚至有檢舉人刻意陷害用路人違規」。也有人建議,政府機關應設置檢舉次數門檻,以防檢舉氾濫。
交通部回應,是否所有輕微違規項目皆須寄發違規勸導通知,擬洽內政部警政署,預計明年1/7正式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