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修正案施行 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
大成報/
8 年前
【大成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0條之1於106年5月1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106年6月12日施行,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預估每年約可挹注長照特種基金233億元。
國稅局竹北分局說明,為避免業者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售,賺取差價牟利,財政部已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規範菸品產製廠商及進口商對於新制施行日後出廠或進口之紙菸應依公告規定提供消費者辨識標記,紙菸均應自行刊印可資辨識之標記,未及刊印部分應黏貼該部提供之辨識貼紙於菸品容器上,其他菸品應自行刊印或黏貼該部指定之辨識標記。
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公告辨識標記如下:(一)紙菸(按支計徵):容器包裝紙菸(每包20支)之刊印樣式為「N51.8(5碼)」、「T51.8(5碼)」、「NT51.8(6碼)」,三者擇一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所載有效期限附近位置。(二)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按公斤計徵):刊印或黏貼樣式(尺寸2公分x1公分)為以黑色字體清楚載明「NTAX(4碼)」、「NEWTAX(6碼)」、「TAX106(6碼)」,三者擇一自行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
該分局並貼心提醒民眾,新菸品稅制施行日期為106年6月12日,於該日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品,始按新制課徵,目前仍按舊制課稅之市面菸品,不應有因新稅制漲價情形,相關事宜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新舊菸品辨識專區)查詢。
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0條之1於106年5月1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106年6月12日施行,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預估每年約可挹注長照特種基金233億元。
國稅局竹北分局說明,為避免業者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售,賺取差價牟利,財政部已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規範菸品產製廠商及進口商對於新制施行日後出廠或進口之紙菸應依公告規定提供消費者辨識標記,紙菸均應自行刊印可資辨識之標記,未及刊印部分應黏貼該部提供之辨識貼紙於菸品容器上,其他菸品應自行刊印或黏貼該部指定之辨識標記。
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公告辨識標記如下:(一)紙菸(按支計徵):容器包裝紙菸(每包20支)之刊印樣式為「N51.8(5碼)」、「T51.8(5碼)」、「NT51.8(6碼)」,三者擇一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所載有效期限附近位置。(二)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按公斤計徵):刊印或黏貼樣式(尺寸2公分x1公分)為以黑色字體清楚載明「NTAX(4碼)」、「NEWTAX(6碼)」、「TAX106(6碼)」,三者擇一自行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
該分局並貼心提醒民眾,新菸品稅制施行日期為106年6月12日,於該日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品,始按新制課徵,目前仍按舊制課稅之市面菸品,不應有因新稅制漲價情形,相關事宜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新舊菸品辨識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