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務員將客戶問題彙整成說明書,卻發現另間公司的說明書抄襲,他怒告違反著作權法。士林地檢署認為,說明書不具原創性及獨特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而不起訴。
據《自由》報導,曹姓女業務員因其公司洗滌器產品接獲許多消費者詢問,故而特別製作說明書。去年9月她發現另間公司相關產品說明書內容與他寫的大同小異,認為對方抄襲其著作。
挨告的公司負責人表示該產品委託中國工廠人員撰寫,但他不記得委託誰,僅記得對方是從網路蒐集資訊。
檢察官勘驗雙方說明書,發現說明書內容確實有許多字句相同,如「最新奈米物理去除油膩,呵護寶貝肌膚」「愛護地球,守護健康!」等。
但檢察官指出,說明書內容是介紹產品特性、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客觀上的描述,一般人很難從中認識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因此不具有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遂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