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原於台中龍井區租屋,年約61歲的陳姓婦人,以沒錢看病為由,在一年內向房東借了67萬元,卻突然搬家並斷絕聯繫,房東一氣之下,怒告陳婦。
據《蘋果日報》報導,判決書中指出,陳婦自2015年5月起,與女兒一同在龍井區租屋,10月份女兒搬走後,留下陳婦獨居,租約至2016年9月到期。期間陳婦每月僅靠女兒資助的5千元過活,還陸續以各種理由向房東借錢,總借貸金額高達67萬,但租約到期那天,陳婦突然搬家,房東聯繫不到人,因此憤而提告。法官認為陳婦生活所需的各項花費,皆為有扶養義務的兒女應盡的義務,房東非親非故,再加上金額也不小,陳婦事後又避不見面,意圖不還錢,罪行明確。
陳婦到案後聲稱,自己是真的窮,絕對不是想騙人。房東提告後,陳婦也於今年3至5月期間還了9千元。台中地方法院判定,陳婦將房東的善心視為糞土,犯後毫無悔意,因此依詐欺罪判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