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 黃彥翔/台北報導
凶宅和鬼屋有什麼分別?一般人的感覺是幾乎畫上等號,住起來是同樣讓人毛毛的。包租公蔡志雄律師在好房網TV《租屋雄幸福》提醒,凶宅與鬼屋這是兩件事情,在法律上有對凶宅的定義與認定。若是說房子是鬼屋鬧鬼,恐怕難以被信服,因為法官可不一定看的到。
蔡志雄解釋,凶宅的定義有三點,1.建築改良物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之事實。2.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3.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因此,凶宅定義必須是自殺或他殺結束生命,且在斷氣的時間是在建築物專有部分。若是在A宅有兇殺事件,但是在B宅專有部分斷氣,則成為凶宅的為B宅。
在法律上僅有對凶宅有做定義,鬼屋則是民間對凶宅的廣泛說法,且不是每個人都可感受的到「好兄弟」的存在。(擷取自好房News臉書粉絲團)
蔡志雄也分享看屋的恐怖經驗,有一次到板橋文化路巷內看一戶3樓老舊公寓,剛踏入房門就開始感覺昏眩噁心,看屋內的空間扭曲變形,趕緊下樓離開,回到馬路後狀況立即消除,嚇得直接跟房仲說不看了。
不只看屋有遇到恐怖經驗,帶看也有特殊的經歷,有一次帶看一組房客,房客看得相當仔細連地下室頂樓都有看過,應該是可以簽約了。不過房客說忘記帶「羅盤」要回去拿,當場讓蔡志雄傻眼。不過,蔡志雄也說明,不管是買房或租屋,絕對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標準要求,避免日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