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任職國道警察局第3中隊的林姓警官,多年與同樣已婚的葉女發生婚外情,4年之間就三度陪葉女墮胎,林警原想切斷關係,但葉女卻以死相逼,更向丈夫坦白、跟林警家人嗆聲;葉女的先生氣得告林警通姦罪,還向他索賠180萬元。
據《自由時報》報導,判決書指出,林警和葉女原本都有自己的家庭,林警有次開罰單認識葉女,而後開始追求葉女,兩人隨後交往便發展了婚外情;葉女丈夫指出,他早在2005年結紮,照理來說妻子不可能懷孕,但林警卻分別於2011年11月、2012年11月與2014年4月,陪同懷孕的葉女墮胎,他懷疑兩人通姦次數可能高達上百次。
2014年底林警想斷清關係,但葉女不同意,竟展開報復,她向丈夫坦承婚外情,拿出汽車旅館的折價卷、內褲,及與林警的自拍照,證明兩人的關係;林警則辯稱,20多年前就認識葉女,葉女常向他吐苦水,兩人雖逐漸產生情感,但未發生性關係,當他提出「保持距離」,葉女卻以死相逼,還說要告他,他才陪葉女去墮胎;陪葉女墮胎3次後,他再次向葉女提出「斷絕關係」,葉女為了報復,並與丈夫到處投訴,還向他的雙親與太太嗆聲。
台中地院認定林警與葉女至少性交4次,其中3次導致葉女懷孕,依通姦罪判林警各3月徒刑,合併執行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27萬元;林警2015年被記1大過並調離職務,並列為輔導對象;葉女丈夫想索賠180萬,林警辯說,葉女交往複雜,不能以葉女懷孕,就認定是他是胎兒的爸爸。
而台中地院認為,林警在刑事庭坦承姦情,而民事庭卻又翻供,翻供說詞難以採信,「陪同墮胎」已逾越社會一般善良風俗與異性友人合理往來,但衡量彼此學歷與收入,賠償應以30萬元適宜,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