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旅遊違規收定金 取消行程團費扣光光
暑假期間郵輪旅遊行程火熱,除了公主、麗星郵輪外,更有歌詩達郵輪來台,搶分亞洲第二大市場。消基會抽查10大旅遊業者郵輪行程的取消行程規定,結果發現有高達8成收費原則不合規定,而郵輪業者和旅行社的合約規則更是「各說各話」,呼籲主管機關盡速訂定法規,還給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消基會針對10家旅行社代理的公主郵輪及麗星郵輪國外團體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調查取消訂位的收費原則;因目前尚無法律規範郵輪旅遊定金比例,因此參考「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0%」標準進行調查。
其中,在定金部分,包含東南旅行社、易遊網、鳳凰、雄獅旅行社...等6家業者,販售公主郵輪產品皆收取超過50%以上費用作為定金;旅天下、上順、新進、良友旅行社販售的寶瓶星號郵輪旅遊商品,要先繳交2,000~5,000元不等的訂房作業金,正式訂房成功後須在30~35天內繳交全額團費。
關於取消訂位的收費原則,依法規定消費者在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須依固定比例賠償業者損失,但有業者要求消費者簽訂特別協議書,以逃避法規的規定。像是東南、易遊網、鳳凰、百威販售的「公主郵輪之藍寶石公主號」,規定出發前64天以上取消者,收取費用15,000元,團體出發前14天以下取消者,甚至要賠償100%團費。上順、新進旅行社開賣的麗星郵輪系列,若在30天或7天內提出取消訂位就會沒收全額團費等。
消基會進一步檢視麗星郵輪的乘客權利約章,發現部分條款對消費者不利,諸如承運人可隨時修改航行合約,毋須通知旅客;不保證船隻的適航性、適合性或狀況,或船上供應的任何食品、飲料、藥物或糧食;業者不負責乘客使用船上運動或娛樂設施造成的損失、損害或受傷;合約僅適用香港法規,其他法院不適用。而麗星、公主郵輪對消費者取消航程的規定又和10家旅行社「兜不上」,令人難以適從。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盡速制定公平、合理的「郵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範本」,導正不合理的郵輪條款或特別協議;無論是上下游企業或付款、訂約或出發國在台灣,均應適用台灣相關法令,觀光局責無旁貸應破解郵輪公司片面的法律管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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