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173公里挨罰8千 男子「腹瀉趕時間」申訴遭打槍
記者張文熹/彰化報導

不服遭警開罰,申訴理由千奇百怪啥都有!家住彰化市的魏姓男子,去年12月底開著轎車從嘉義北上彰化,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突然腹痛難耐,為了趕快到達目的地,在高速公路上狂飆到時速173公里,被國道警察拍照舉發,開出8千元紅單並吊扣牌照3個月,魏姓男子以「肚子痛腹瀉趕時間」為由申訴,法官還是不採信,判他敗訴。
於去年12月29日上午8點多魏姓男子開著轎車行經國道號北上216公里處時 ,遭國道三隊員警雷達測速測得時速173公里,已超過時速110公里的限制,旋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並由監理所裁定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要扣牌3個月。
男子向法院申訴對法官供稱,他平常與女朋友住在嘉義,每天開車回彰化家中上班,被舉發當天得了慢性腸胃炎,自己買了中藥吃,但因為中醫沒有健保只有藥袋,無法舉證,而當天上午七點半左右開車上高速公路,快到西螺休息站時,那時並無「屎意」,但沒想到一過休息站,肚臍下方開始抽筋、絞痛,額頭背脊發涼,嘴唇變乾、呼吸變急,肛門還一直縮。
魏男說,本來想在路肩下車拉在路面,但因為無法走50公尺到車後方去放置三角警示標誌,才會一直開,超速也不知道。最後是在快下彰化交流道時,「已經拉在褲子裡」,他為了證明真的在車上拉肚子,還出示1張當天的洗車單據。
男子為了要說服法官,更稱車主是母親,家裡只有這部車,平日母親需要開車去照顧外公、帶外公散心,如果這部車因他拉肚子超速被吊扣牌照三個月,而外公突然身體有緊急狀況,母親將無車可用,恐無法見到外公最後一面,「我不知道怎麼面對母親」。
法官審酌,國道警察執勤並無違誤,且魏男北上剛經過西螺休息站就感到肚子痛,過了北斗交流道更不舒服,卻未在下一個交流道員林交流道駛離找地方如廁,反而一直開到彰化交流道,與常情未合,且不符「緊急避難行為」要件,且在國道狂飆肇生他車行駛危險,判處魏男敗訴,並要負擔訴訟費用3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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