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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會客室】劉柏立:黨政軍條款阻礙匯流發展 形式意義高於實質意義

匯流新聞網/蘇元和 2017.06.08 13:00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台灣有線電視受有線廣播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的規管;中華電信MOD則受電信法管轄;網路影音則無法可管。

因應數位匯流趨勢與發展,牽動國內電信、有線電視、頻道、OTT、內容產業以及整體匯流產業發展的「新匯流五法」,其中,在媒體交易案屢備受爭議,掀起檢討聲浪不斷的黨政軍條款,以及引關注的反媒體壟斷法,在NCC已啟動的廣電三法修法工作小組運作後,能否順利達成共識,加速推動立法制定,將是今年下半年與明年立院上會期的重頭戲。

數位匯流趨勢不可擋,無法與時俱進的黨政軍條款持續阻擋台灣電信業者、廣播電視、媒體公司的資金挹注,導致無法轉型成為數位匯流整合性平台,台灣的電信、網路、與廣播電視不但匯流不成,不能迎頭趕上國際趨勢,最後只能等著被跨境與跨產業競爭的國際OTT業者殲滅。

在數位匯流相關產業發展及動向上,「匯流會客室」系列專題報導將針對重要的議題,透過訪談專家學者以及產業人士並進行深度對話與探討,為台灣數位匯流產業發展把脈。

以下是台灣經濟研究院東京事務所所長劉柏立接受《匯流新聞網》專訪的內容:

一、問:淺談台灣數位匯流發展與現況?

黨政軍條款嚴重阻礙匯流發展

答:伴隨電信自由化的實施,電信市場從獨佔轉為市場開放後,毎一個國家都會面臨最後一哩Last Mile不易複製的瓶頸獨佔問題,而成為競爭政策的核心議題。

另一方面,由於數位化與寬頻化的技術進步,理論上數位匯流後Cable業者亦得提供電信服務。目前我國Cable普及率為60.9%,如果監理機關能提供誘因加速業者提供匯流服務,則可相對紓緩Last Mile問題。

例如:英國早在1995年Cable業者即可提供市話服務(基本電信服務),可謂匯流的典範。問題是台灣政府政策上是否允許Cable業者參進電信事業以及Cable業者本身的投資意願。

台灣Cable市場長期以來分區獨佔,坐享獨占利益,相對欠缺投資誘因,尚未見有電話服務的提供;但近年來在寬頻服務方面,表現積極,市場上已出現競爭局面。從匯流的觀點而言,Cable等同Last Mile,具有相當的服務替代性,因此Cable業者參進電信事業(如電話服務或寬頻服務)是典型的異網競爭,是值得肯定的。

同樣的,從電信事業的立場而言,提供影視服務(如MOD)亦是數位匯流後的必然發展趨勢,但台灣廣電三法有黨政軍條款的持股限制,不利電信事業跨業經營視訊服務。例如中華電信雖已實施民營化,但交通部仍持有3成股權,若從確保通訊網路品質的穩定性與安全性的理由,即所謂通信主權的概念而由政府持續持有一定比重的股權,固然有其正當性,但若因此而限制阻礙電信事業發展匯流服務,那麼,黨政軍條款或政府持股的意義,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伴隨4G、5G時代的到來,電信事業急欲擺脫笨水管的窘境;新興媒體LINE取代了原來電信事業的電話服務,電信事業的語音營收大幅下降。

數位匯流後,數據服務的比重已成主流發展趨勢;在IP網路的世界,網路流量越大者越具優勢,而在全球的網路流量中約有8成屬於視訊內容,因此,對電信事業而言,加速跨足影視内容,發展OTT服務已成為重要的經營策略。

為因應數位匯流,日本在2010年已完成法規修正,把IPTV(如中華電信的MOD)視同Cable服務,無外資管制、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經營地區亦無區域限制,可提供全國服務,大幅降低市場進入門檻,其目的就是提供匯流服務的友善環境,以利市場發展。但台灣目前仍卡在黨政軍條款,遲遲未能解套,嚴重阻礙匯流發展。

二、問:近來,一波波的媒體整併風潮,包括亞太董座呂芳銘以個人名義收購TBC案,儘管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破局,但從台灣媒體併購潮來看數位匯流的局勢?新的局勢之下會帶給產業鏈什麼樣的影響?

降低門檻 鼓勵新業者參競

答:從數位匯流的觀點來看,為期望市場蓬勃發展,我個人期待政策上降低市場門檻,提供更開放的競爭環境,鼓勵新進業者參與競爭。

三、問:NCC宣布啟動廣電三法的修法工作小組,備受關注的黨政軍條款檢討聲浪不斷,黨政軍條款鬆綁程度與面向應為何?方有助台灣數位匯流的產業發展。

黨政軍條款 形式意義高於實質意義

答: 過去台灣的無線電視三台分別由省政府、國民黨以及國防部所掌握,黨政軍條款有其歷史背景,値得肯定。理論上,媒體屬於社會公器,應有其獨立超然的立場,固然不可以被黨政軍操控,也不可以被少數人或集團所操控。當初黨政軍條款的配套措施就是實施三台的民營化,使黨政軍資本澈底退出三台,排除黨政軍對媒體的操控。

但是,現在廣電三法仍保留黨政軍條款,原來僅是針對傳統媒體而規範,若適用於IPTV,確實不利匯流發展。畢竟技術進步,媒體得以多元面貌呈現,例如網際網路已成為新時代的重要媒體,廣電三法的適用對象是否擴及於網路媒體,或可做為討論黨政軍條款的議題方向。

如前所述,黨政軍條款有其歷史背景,而目前已藉由三台的民營化而排除了黨政軍對三台電視媒體的操控,這是令人肯定的事。但另一方面,例如原民台、客家台的開播乃至於公共電視的服務,似乎沒有人會質疑黨政軍介入媒體的疑慮,由此可知,目前所謂的黨政軍條款問題,形式意義高於實質意義,但卻實實在在地發揮阻礙匯流的實質作用。

我認為,為導正媒體健全發展,解鈴還須繫鈴人,目前民進黨政府已取得立法院多數議席,政府應從數位匯流的宏觀,正視問題,加快修法,「黨政軍條款」或應回歸從政黨法著手;另一方面,我國廣電法規亦須就IPTV提供明確的定位,以利匯流發展。

四、問:台灣電信業在數位匯流發展趨勢有待突破的面向?

政府應創造數位匯流發展的友善環境

答: 5G時代即將到來,頻譜政策將成為未來競爭政策的核心議題。例如:政府為因應IoT發展而開放免執照頻譜,但對使用者而言可使用的頻譜資源仍相對有限,而且品質沒有保證。

但若從藍海策略的觀點,則可思考如何讓有創意卻沒有頻譜資源的人,有機會從MNO取得頻譜資源開發IoT的創新應用服務,那就是開放MVNO(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s)。

目前我國所開放的MVNO僅限於語音類的MVNO,服務屬性與MNO相同,市場成長空間有限。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MNO不可能提供全方位的解決方案,例如:物聯網的服務端視商業模式的創意與頻譜資源的應用,若開放數據類的MVNO可以開發不同於MNO的既有服務,則或可期待兩者間互利雙贏,藍海市場的良性發展局面。以日本為例,目前不僅已經開放數據類MVNO服務,甚且連MNO的核心網路都可以協商為前提開放MVNO使用。由此可知,對MNO而言MVNO不必然是競爭關係,亦有可能是策略夥伴關係。

另外,我們從美國AT&T併購時代華納的案例可知電信事業跨足影視内容的重要意義;再從Comcast向Verizon取得MVNO服務可知數位匯流的重要意義就是沒有市場門檻障礙,想跨業的可以跨業,想取得頻譜資源的得有途徑取得頻譜資源,以利匯流發展。

我認為,我國通訊傳播市場亦應提供數位匯流發展的友善環境,讓業者有更具彈性的經營空間,為創新應用服務做出更大的貢獻。

除此之外,再以行動支付為例,目前最夯的議題是Apple Pay 以及 Google Wallet席捲國內行動支付市場。事實上,早在2011年國內電信業者即已籌組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r),期能發展SIM-based NFC行動支付。但受限於法令規章,限制TSM不得提供金流服務,使得國內電信業者本身不能提供行動支付服務。國內所稱行動支付之內涵,實際上就是把信用卡(含悠遊卡)以軟體下載方式用手機支付,與既有的實體卡片市場相重疊,創新意義不大。

如果當時允許電信業者SIM-based NFC行動支付提供服務,則電信業者或將積極建置NFC生態系統,等同物聯網的投資建設,可為市場創新作出具體貢獻。無奈法規限制,時機稍縱即逝,有志難伸,殊為可惜。

NCC監理思維因循保守 難促市場創新
日本docomo所提供的行動支付相當方便,用戶門號即可申請支付帳戶,不僅可供支付之用,帳戶間亦可進行資金移轉乃至於海外匯款,匯款手續費遠低於一般銀行的手續費;其生態系統的建置,亦已廣泛地遍及於食衣住行娛樂等各領域,頗具創新意義。

由於電信事業與金融事業皆屬高度管制的行業,當前所謂的匯流創新或FinTech都是基於寬頻網路之上的創新應用服務,倘若監理思維因循保守,則難期待市場創新,更遑論「亞洲‧矽谷」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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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C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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