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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數科駁斥NCC: 移頻事件為個案 非不當擾亂

匯流新聞網/蘇元和 2017.06.05 11:00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日表示,東森電視股權交易案決議近期將函覆投審會,台數科對於NCC發布新聞內容提出反駁指出,NCC避談產業發展現況與釐清核心爭點問題,欠缺關注與傾聽近日國內傳播學界的諄諄指正,NCC所應有之高度與獨立審理水準至此,令人深感遺憾。

台數科提出5點說明:

(一)、NCC指稱買方台數科公司掌握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市占率9.89%,並謂及所屬相關系統於中南部經營區「具有絕對優勢地位,進而得以高度控制該等縣市民眾之有線電視媒體視聽選擇」等語,依照《有線電視法》第24條規定,有線電視定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戶數三分之一,台數科顯然並未違法,完全符合規定,此案業經鑑定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持此觀點,陳教授並在6月2日於媒體投書再次表明見解,NCC竟然無視法律明文規定,亦不採信鑑定人觀點,其理何在?NCC早已開放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卻將各地區目前僅一家業者投入經營與服務民眾之現況即視為之惡?

(二)、NCC又稱交易標的東森電視現所擁8個頻道包含2個新聞頻道,質疑台數科併購後頻道數將佔全國11.8%為第二大頻道商,依據《有線電視法》第25條規定,頻道數並未超過四分之一規定,何來壟斷之嫌?何以現在東森電視事業集團頻道經營數量不違法,一旦他日交易股權卻可據稱為壟斷?本案參與公聽會之學者台北科大智財所江雅綺教授亦質疑垂直整合是否就應是駁回的理由?亦以公開撰文主張,值得探究。

(三)、NCC在未能提出反壟斷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查之狀況下,以未具客觀評估標準與適法合法基礎,先主觀質疑台數科對於交易案的經營誠意與營運方案,後以不具有規範標準的情況卻做出對本案具壟斷之嫌的草率判定,又冠以本交易案不利言論多元發展及民主社會健全發展之說法,質疑本併購案不利於促進多元意見、製播獨立及公共利益等語,既不符合依法行政,亦失去行政機關依事實判準之客觀性,說明內容籠統不明,似難以服眾。且對台數科歷次呈遞函文、出席公聽會與聽證會、委員會審查說明與公開承諾等多種場合,一再申明本併購案基於呼應我國傳播學界多年來殷殷企盼,應堅持推動媒體改革與維護新聞自律自主的決心,尊重新聞編輯視公約與保障社會多元意見之製播等事,均未採信,何故至此,亦難理解。

(四)、NCC對於本交易案財務規劃與營運計畫,經過多次陳述說明與專業意見提供,仍無視於鑑定人政大經濟系王國樑、台大財金系張森林教授在鑑定所言「財務結構與負債比皆在合理範圍內」之意見,仍臆測台數科無法實現未來營運規劃,對產業發展不利,實難接受。

(五)、針對105年8月分頻道為因應巴西奧運轉播,提供廣大民眾收視服務所做之暫時性移頻處置,待賽事結束即回復常態一事,台數科在今年1月23日公聽會中說明,「台數科日後針對頻道之上、下架將依循前開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在進行頻道之上、下架安排時,兼顅收視戶之收視習慣及與頻道業者間之協商先行機制,建立和諧的上、下架秩序」,今年4月5日NCC委員會議中,亦有委員提問「台數科能否允諾未來不會再做類似移頻情況?」台數科當下再次允諾,將遵照規定辦理。綜觀此一臨時移頻,已清楚說明實屬提供重大國際體育賽事收視服務公益事由之權宜措施,既已允諾日後加強協商依規辦理,NCC竟率爾稱之為擾亂市場秩序及影響消費者,又稱無法遵概念,台數科服務大眾之善意,反遭責為辯稱之詞,實難理解。

台數科最後強調,NCC持此觀點,或將成為台灣傳播產業政策之重要探討案例,究事件之起乃因國內民眾收看國際體育賽事轉播資源與管道並不豐沛,此個案重點在於因體育賽視實況(Live)節目具有時效性與不可改變製播長度與完整性之特質,如何提供權宜措施,回應對公眾即時收視服務與所需為基礎,NCC若因行政僵化,喪失扭轉政策彈性與促進法規與時改善之契機,實屬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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