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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應保障同婚 北市民政局長:應修《民法》

yam蕃薯藤新聞/(王筱慈/臺北廣播電臺) 2017.06.25 09:00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24號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不允許同婚違憲。對此臺北市民政局長藍世聰24號表示,地方政府還是依法行政,如果大法官認為《民法》違憲,當然就修《民法》。

 

同性婚姻議題爭議多年,大法官24號針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定,《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有關機關應該在解釋公布起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以法律保障同婚。臺北市長柯文哲24號在臉書上表示,這是歷史性的一刻,北市府聲請釋憲,就是一種促進社會理性辯論,走向進步價值的態度。而臺北市民政局長藍世聰也提到,地方政府還是依法行政,如果大法官認為《民法》違憲,那當然是要修《民法》,藍世聰說(原音)

 

現在共識已經出來了,就是認為《民法》違憲,那我覺得違憲的部分就是由立法機關去處理,也希望立法機關盡速處理,我們地方政府就依法行政。在立法院未修法之前,我們能更積極做的,會再跟法務局去討論,如何合法的推動。我覺得看起來,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民法》就是違憲,那當然就是要修《民法》。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大家要能接受,因為即使立專法,還是違憲,我們支持大法官的解釋,該修《民法》還是要修。

 

而釋憲文中指出,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民政局也表示,後續除持續提供意見,開放討論,促進社會對話協助中央修法外,並將在中央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前,持續推動同性伴侶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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