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萬債務刺死債主 國民法官判刑14年獲二審支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簡姓男子積欠25萬元債務,於是約邱姓債主談判清償事宜,竟持藍波刀將邱男刺死,宜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簡男徒刑14年,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今(8)日駁回上訴,維持國民法官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簡男積欠邱男共計25萬元債務無力歸還,邱男並不時催討,於是與邱男相約於114年4月7日20時許在某高架橋下方空地見面,簡男以清償借款為由前往現場赴約。
2人分別駕車陸續抵達相約地點,簡男竟將平日放在車內的藍波刀隨身攜帶,進入邱男車內的副駕駛座,不料,簡男於協商債務過程中,持預藏的藍波刀揮刺邱男之胸部、頸部、腹部、背部、臀部等多處,造成邱男受有44處穿刺、揮砍傷勢,因多重銳器傷,傷及心臟及右肺導致出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宜院國民法官法庭審認,簡男僅因被害人向其索討債務之細故,即持刀具殺害被害人,並無特殊之原因、背景或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憫恕,認為即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即難認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該規定酌減其刑。
簡男持預藏藍波刀至被害人所乘坐之車輛內,朝被害人之胸部、頸部、腹部、背部、臀部等多處揮刺,造成被害人受有44處穿刺、揮砍傷勢,傷勢多針對要害,手段兇殘。且簡男與邱男除有債權債務關係外,無其他重大仇恨怨隙,卻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法益,造成被害人死亡此一無法彌補之損害,並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綜合考量所有事由,判處簡男徒刑14年。
檢方就量刑過輕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酌,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詳為斟酌,難認原審對被告所處之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於檢察官上訴雖指摘原審判決於量刑部分雖論及被告行為手段兇殘、造成被害人死亡此一無法彌補之損害,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等情,然原判決並未能反應在量刑事由之結果,致使量刑過輕等語。
合議庭認原審已將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犯後態度及雙方未達成和解、尚未賠償損害等節納入量刑考量,並無量刑裁量權之行使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而可認原審量刑不合理,或明顯逾越或濫用裁量之不當,自難作為本案應從重評價非難被告之事由,而不影響原審量刑之結果,故本院認原審對被告之量刑應予維持。駁回檢方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有影】【樂齡收容人2-1】邁入超高齡社會 矯正署樂齡健康照護計畫接住收容人
包裝「防疫產業龍頭」賣股吸金詐貸 銀泰佶負責人遭訴求刑20年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