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隨國際潮流、保護性侵害受害人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姦除罪化
台灣好新聞/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9 年前
先前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責化法條違憲後,全球僅剩台灣與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還有通姦罪的刑法法條。為追隨世界潮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在今(18)日的會議中,決議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其「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改善目前性侵害受害人反遭加害人配偶提告的狀況。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同時也作出另項決議,若無法立即廢止《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應刪除《刑法》第239條的但書規定,也就是提告通姦後可以對配偶撤告,但可以不對相姦者撤告的例外規定。
第五分組委員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等人指出,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第五分組另表示,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第五分組也表示,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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