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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發布大學兼任助理分流新制 8月上路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2017.05.18 00:00
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目前區分為「學習型」及「勞雇型」兩類,若屬「勞雇型」,學校必須為學生納保,有鑑於過往有學校以「學習」之名,行「勞動」之實,教育部今天(18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明確將「學習型」助理界定為「獎助生」,以區隔有勞雇關係的兼任助理,但各校未來必須為「獎助生」加保商業保險,這項原則將從8月1日起生效。

為了改善現行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的分流規定,教育部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並發函周知各大學辦理。

修正原則將「學習型」助理改稱為「獎助生」,並分為「研究獎助生」、「教學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3類,各校應訂定校內保障獎助生學習權益的處理章則,並廣徵校內獎助生及教師的意見,同時得邀請校內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參與相關會議。

教育部高教司長李彥儀表示,原則中明定「課程學習」的範疇,應為「有學分」的課程、論文研究,或為畢業條件,像是實習課、田野調查、實驗研究等;至於「附服務負擔」,指的是大專校院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無對價關係的服務活動。李彥儀:『(原音)以前的不管是研究的教學助理,或是教學型的助理,我們全部把它修訂為叫做獎助生。』

李彥儀指出,各校在獎助生從事相關研究、服務期間,應參照勞基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加保商業保險,以提升獎助生的保障;不過,相關保險費用在明年前,已確定由教育部編列經費支應。

教育部強調,這項原則將在8月1日起上路,學校在這之前,應通盤檢視現有分流機制與章則規範,往後學校如未依原則辦理,且未在期限內改善,將納入教育部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依據。至於有關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間的勞雇關係認定及爭議,未來則回歸勞動部訂定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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