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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土地私有化首例 原民會:落實土地正義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7.05.11 00:00
原民會今天(11日)表示,根據「土地法」第14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但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與歷史正義,原民會日前發布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等行政規則,突破海岸土地不得私有的限制,原住民族人位於花蓮、台東地區約243筆、面積約43公頃的土地,將可依規定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原民會指出,行政院於2007年1月12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該計畫明定原住民於1988年2月1日前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繼續使用的公有土地,得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但花蓮縣壽豐鄉、豐濱鄉、吉安鄉以及台東縣東河鄉約243筆、面積約43公頃土地,雖為原住民族祖先遺留且仍使用中之土地,因被劃入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不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因此,原民會積極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經修正後,解決10年來花東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爭議,回復族人傳統領域土地。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表示,這次行政規則修正是經過原民會多年與中央相關部會積極溝通協調始獲共識,實屬不易,初步估計受惠人數約175人。他強調,將不斷透過行政與法制化的措施捍衛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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