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會議10日討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改革方案結論」及「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檢討」,並做成多項決議。
在檢察人事制度民主化及外部參與部分,分組決議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票選推薦)及外部民主化(聽取外部意見)的方向改進,以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
另外,目前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全部由具檢察官身分者擔任,為使檢察人事制度民主化、透明化、多元化,分組也決議加入外部委員。為確保檢察人事制度符合性別平等,分組也決議檢審會委員的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部分,分組決議應擴張檢察官會議的權限,以適度節制檢察長的指揮權。另外,檢察首長對檢察官下達個案偵查指示時,也應採書面方式。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原音)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原則遭到濫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
在檢察官於偵查中之強制處分權部分,對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於偵查中限制人身自由、對於被告或第三人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身體檢查等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分組則決議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