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者,應該自拘提或逮捕的24小時內聲請羈押,因此,在案件起訴、移送法庭審理後,檢察官被認為已無聲請羈押權。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4日討論「強化防逃制度」,並做出決議,建請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讓檢察官在審判中可對受重刑判決且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分組委員林志潔:『(原音)我們在防逃機制上,認為目前的羈押跟替代處分措施是不夠的,應該要參考各國的立法例來重新設計,尤其是在審判中,應該要賦予檢察官某一個程度去申請羈押的權限,這樣對有可能逃亡的被告可以做比較預先的處理。』
分組決議並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應參考各國立法例,研議羈押替代處分措施;司法院也正在研議法院在判決宣告時應重新審酌被告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或是以其他替代處分防止被告逃亡。
另外,分組也決議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