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習型助理將改稱獎助生 加保職災險
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主要區分為「學習型」及「勞雇型」2類,若屬「勞雇型」,學校就要為學生納保。高教工會或學生勞動團體時常檢舉學校以「學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因此呼籲教育部應檢討現行兼任助理的分流規定。
教育部初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後,24日在致理科技大學召開說明會,向北區學校說明修正內容,約有170名學校代表參加。
教育部高教司長李彥儀指出,修正草案將「學習型」助理改稱為「獎助生」,以與實際有勞雇關係的兼任助理做明確區隔,並將「獎助生」種類分為「研究獎助生」、「教學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3類,各校在訂定校內保障獎助生學習權益的處理章則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共同討論;另外,有關教學獎助生的部分,學生所參與的教學實習或實務課程應為有學分的必修、選修課程,不得為0學分。
李彥儀表示,草案也明定學校就「獎助生」是否涉及勞雇關係的爭議應有處理機制。李彥儀:『(原音)原則上我們會希望「教學」的,還是大部分用「勞雇」的精神來處理;但是在「研究」的部分,它其實含有很多學習的性質在,尤其很多學生是跟著老師做研究計畫,甚至跟他的論文是有關,這塊我們會希望界定它是「學習」的樣態。』
教育部也要求各校必須在原有的學生團體保險之外,為「獎助生」加保職業災害保險,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補助。李彥儀:『(原音)有一些學生他從事一些活動的時候,會有涉及到可能要上山、下海,甚至其他的場域,可能實習、實驗,有一些也許會涉及到有一些危險災害的發生,除了既有的學生團體保險之外,我們會希望因為他是額外從事這樣的活動,所以我們希望給他額外的職業災害保險。』
教育部表示,這項處理原則未來將更名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預計5月上旬發布修正後的原則,8月1日起生效。至於往後有關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間的勞雇關係認定,則回歸勞動部的指導原則規範。